政策法规 - 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辽政办〔2017〕68号

(2017年11月2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省级指挥机构构成与职责

2.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市、县(市、区)应急指挥体系

2.4 技术咨询机构

3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

3.1灾情分级

3.2疫情报告

3.3疫情确认

3.4疫区划定

4疫情发布

5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与预警

5.1日常监测

5.2预警

6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6.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6.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6.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6.5查实灾情,划定分区

6.6分区治理、科学防治

7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7.1隔离

7.2封锁

7.3根除

7.4紧急监测

7.5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7.6疫区的撤销

7.7宣传教育

7.8处理记录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2物资保障

8.3技术保障

8.4体系保障

8.5 安全保障

9监督检查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制定与解释

10.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重大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 《实施细则》《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 《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应急防控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控制体制。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控制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技术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生产者的防灾减灾意识与自发监测、预防及综合控制的能力。

1.4.3依法实施,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依法、科学、及时采取控制、封锁、检疫、扑灭等处置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省级指挥机构构成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由负责农业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农业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农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由省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农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相关市级人民政府等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委: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迅速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监督、指导灾区实施封锁、铲除、扑灭工作;建立应急防控物质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安排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协助各地做好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灾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疫情灾情发布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省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协调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防与处置的相关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安排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控用品等应急物资、装备的工业生产,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省林业厅:配合做好危害农作物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应急防治物资运送车辆交通安全畅通。

      省交通厅:负责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疫情防控物资、人员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开辟车辆运输“绿色通道”。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有害生物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应急防治所需农资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售假冒伪劣农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农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防治所需农用生产资料和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航空、铁路部门: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禁运措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灾害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2.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部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体系

      各市、县(区、市) 应参照省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4 技术咨询机构

      省农委负责选拔和组建农业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组,参与灾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治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

3疫情报告和疫情确认

3.1灾情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将灾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Ⅳ级)。

3.1.1 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级)

      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或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全省范围内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1.2 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级)

       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情发生点,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1-2个市内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1.3 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危害趋势,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1-2个县(市、区)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1.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

      蝗虫、粘虫、草地螟、稻飞虱、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农作物重大灾害性病虫在1个县(市、区)或多个乡镇大面积发生危害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2疫情报告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一)疫情逐级报告: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疑似疫情确认,经现场确认或实验室检疫鉴定确认为疫情的,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后应当立即报告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农业植物疫情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信息。

二)疫情汇总报告。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疫情情况汇总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省上月疫情汇总报至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3.3疫情确认

      现场检疫鉴定。各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现场检疫确认为符合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疫情,并作为采取综合性扑灭疫情措施的依据。

      实验室检疫鉴定。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物检疫机构进行鉴定。省植物检疫机构对难以鉴定的疫情,应派专人将标本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鉴定。

       国家确认。农业部根据省植物检疫机构或指定实验室检疫检验结果,确认为最终疫情鉴定结果。

3.4疫区划定

      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和农业部备案。划定发生区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发生点:发生点是指疫情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1个自然村或1个社区范围内。

      发生区:发生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疫区:疫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重点监测区:发生区外围所有的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域划定为重点监测区;跨越多个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将周边的行政县(市、区)划为监测区。

      普查区:发生区外围所在的行政县(市、区)区域划定为重点普查区;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县(市、区)的,将所有的行政市划为普查区。

4疫情发布

      有关植物疫情的发布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部发布。

      辽宁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发生、疫情解除情况以及农业部已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由省农委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控工作。

5监测与预警

5.1日常监测

      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日常监测工作由各级植物保护部门承担。各地要完善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监测网络,加大经费投入,健全监测预警工作管理制度,创新监测预警技术和工作方法,稳定监测人员队伍。各市、县(市、区) 植物保护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认真搞好系统调查和预测重点抓好粘虫、草地螟、东亚飞蝗、稻瘟病、灰飞虱、稻水象甲、二化螟、玉米大斑病、灰斑病、玉米螟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其它突发性、迁飞性和新上升病虫的发生动态。

      监测工作责任到人,随时掌握区主要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发现大发生趋势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到省植物保护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报告信息,实行零报告制。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灾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部门报告。

5.2 预警

      各级植物保护部门接到农业重大病虫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灾情基本确定的,在2小时内将情况如实逐级上报到省植物保护部门,遇特殊情况也可直接上报

      省植物保护部门初步核实后,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会诊以及进行实验鉴定,确认疫情种类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并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

6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灾害分级标准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由省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由疫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较大有害生物灾害()、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特别重大(时,由省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灾情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相应的应急响应。当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域。

      指挥部根据灾害所在地请求,组织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督促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灾情态势,及时向农业部上报有关灾害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农业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未发生灾害的其他地区要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积极支援灾区应急防控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害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由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灾区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6.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重大(时,受灾地市级政府组织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灾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相应的应急响应当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必要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域。

      市级指挥部根据灾害所在地请求,组织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和药品等应急物资,督促灾区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灾情和应急防控进展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灾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所在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灾害扑灭控制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省指挥部根据灾害所在地政府请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实地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其他地区做好监测与预防工作;必要时,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会商应对措施,协调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援事宜。

6.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较大(时,由灾区所在地县(市、)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并发布封锁令,并报市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灾区县(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灾害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灾区市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灾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根据灾情和扑灭工作进展,必要时,灾区市政府要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和灾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灾区的应急处理,指导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害监测与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灾区县(市、指挥部的请求,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灾情调查和监测,指导灾害处理工作和向省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6.4 一般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一般(Ⅳ级)时,由灾区所在地县(市、)政府组织启动应急响应

      灾区县(市、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并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灾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灾害调查和处理。

      灾区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6.5查实灾情,划定分区

      灾情发生后,要立即开展全方位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当地地理、作物布局、重大病虫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及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原因,预测发展态势。并根据灾情发生的程度、危害情况及扩散流行趋势,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应急控制区、重点防治区和密切监控区。

6.6分区治理、科学防治

     各级政府和植物保护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种类和发生程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应急防治和可持续治理相结合、群众防治和专业机防队防治相结合、普遍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以及飞机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等一系列综合控制原则,针对不同的灾情划分区域,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治对策。

      应急控制区:主要采用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对大面积重大病虫灾害重发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全面实施统防统治。各地区要发展专业化防治队伍,引进大型高效施药机械,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药剂、统一施药技术、统一防治时间(以下简称“五统一”防治),迅速控制灾情,遏止扩散蔓延;对粘虫、东亚飞蝗、草地螟、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等迁飞性、暴发性、流行性重大病虫灾害和稻水象甲、灰飞虱、玉米螟等大面积严重为害且防治难度大的病虫,在人工作业难以有效控制灾害蔓延时,要实施飞机紧急防治,避免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各地要提前做好农用机场的检查维护、飞机调度和药械准备工作。

       重点防治区:采取化学防治与可持续控制技术相结合,统防统治与群众自我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对重大病虫灾害常发区、易发生重大病虫的作物品种集中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对大面积重大病虫灾害偏重发生区,要组织植保专业机防队,实施“五统一”统治。有农用机场条件的地区,必要时可实施飞机防治作业。要广泛宣传和调动群众自发防治,注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污染,全方位控制重大病虫为害。

      密切监控区:实施以可持续控制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重点挑治重大病虫点片重发区,大力推广频振式杀虫灯、黄板、防虫网等物理防治措施和人工释放天敌、使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技术,配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科学防治。

7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7.1隔离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7.2封锁

      发布封锁令:灾害发生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实施封锁: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

      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7.3根除

      确认为疑似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疫情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7.4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7.5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7.6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疫情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报省政府申请撤销疫区。或其发生已对农业生产不构成威胁,疫情可防可控,也可考虑并按程序撤销疫区。

7.7宣传教育

     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普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7.8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处置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和评估。

8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各地要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对重点防控地区,要重点保障防控工作资金需求

8.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

8.3 技术保障

     各地区要强化组织教学、科研和推广应用等联合攻关,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与应急控制技术研究,推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传染源、快速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技术服务平台

8.4 预警防控体系保障

      各地要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预警与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功能完备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控制体系

8.5 安全保障

      为确保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防护技术指导。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农业专家、植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9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强化对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协调,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发动不力、措施不当、灾情普查不清、出现漏防以及因虚报、瞒报灾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病虫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危害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

      应急控制区: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重大病虫灾害大发生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重点防治区:重大病虫灾害偏重发生并经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确定为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密切监控区:可能要偏重发生或点片偏重的区域。

10.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委负责制定和修订,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任务,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预案并抄省农委,由省农委负责统一汇编。

     本预案由省农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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