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辽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农村动物防疫人员及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20条
辽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农村动物防疫人员及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20条
 
 

“十必须”

 

1.村委会(社区)必须事先知晓为饲养场(户)实施动物防疫活动的人员是否为本村(社区)人员,并做好外来动物防疫人员的登记备案和体温监测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村委会必须宣传到位、监督到位,切实履职尽责,保证实现动物防疫活动全程可追溯。

 

3.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防疫活动前,必须向当地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如实报告拟实施区域和持续时间等内容,经同意方可实施。

 

4.低风险地区间跨村实施动物防疫的人员,必须持有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健康排查合格证明,经拟实施动物防疫活动的村委会(社区)备案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开展跨村动物防疫活动。

 

5.动物防疫人员每日上下午开始实施防疫活动前,必须测量体温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6.动物防疫人员必须配备便携式消毒器具、消毒药等消毒用品,在每场(户)动物防疫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消毒,勤洗手、勤漱口。实施动物防疫活动全程必须戴口罩。

 

7.动物防疫人员进入每个动物防疫活动场所前,必须详细询问该场(户)人员有无发热等症状,有无外来人员等信息。

 

8.动物防疫人员在从事动物防疫活动期间,必须尽量减少与人员(包括防疫场所人员)接触,尽量减少活动区域。

 

9.动物防疫人员每日必须详实记录全部行动轨迹,包括去过的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接触的人员数量等,做到行动轨迹可追溯。

 

10.饲养场(户)在接受动物防疫活动前,必须详细询问动物防疫人员体温是否异常、是否备案等情况,查看其戴口罩及消毒器具配备等情况。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必须拒绝其进入。

"二、动物防疫人员及活动

“十不得”

 

 

1.动物防疫人员不得在新冠肺炎低风险地区和中高风险地区之间,跨区实施动物防疫活动。

 

2.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实施动物防疫活动,并按规定报告。

 

3.与外省返辽人员或与新冠肺炎确诊人员有接触史,且尚在隔离期内的人员,不得实施动物防疫活动。

 

4.动物防疫人员未佩戴口罩、更换鞋套或对鞋底进行消毒的,不得进入动物防疫活动场所。

 

5.动物防疫人员发现饲养场(户)人员有发热等异常状况,不得进入该场所,并立即按规定报告。

 

6.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防疫活动时,除畜禽圈舍等工作场所外,不得进入畜主生活场所。

 

7.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防疫活动时,不得与饲养场(户)的人员在同一房间聚餐。

 

8.动物防疫人员用过的口罩、消毒药品等,不得随意丢弃。

 

9.动物防疫人员不得遗漏、隐瞒动物防疫活动期间的相关信息。

 

 

 

 
 
 
  

    

订阅号        微信群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版权所有 2016 辽ICP备16012756号
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南驻路11号301室 邮编:111000 电话:0419-2306200
网址:www.lnxmxxw.com 邮箱:lnxm@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