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
一、培育发展意义重大
二、培育成效初步显现
三、短板制约依然突出
四、面临重要发展机遇
第二章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第三章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
一、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二、加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
三、强化家庭农场指导服务扶持
四、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
第四章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一、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
二、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第五章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多元融合发展
一、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推动服务组织联合融合发展
三、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四、推动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第六章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素质
一、广泛开展培训
二、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三、着力提升科学素质
第七章完善支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投入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三、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四、强化人才支撑
五、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章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工作力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成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断增强其发展实力、经营活力和带动能力,是关系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农业农村部编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本规划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本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进行了衔接协调,将作为指导各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培育发展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是一项重大战略,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 这是破解“未来谁来种地”问题的迫切需要。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农村2亿多承包农户就业和经营状态不断发生变化, “未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日益凸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户和农业,在破解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迫切需要。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实现产业兴旺,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民,吸引人才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积极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乡村全面振兴的产业基础。 这是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的迫切需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再上新台阶的重大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市场反应灵敏,对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采用能力强,具有从事绿色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优势,具有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精神,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动能源泉。 这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迫切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密切关联,是带动小农户的主体力量。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要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不断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和带动小农户能力,保护好小农户利益,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
二、培育成效初步显现
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不断创新模式,辐射带动小农户,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稳步发展,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加快应用,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 整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达到近60万家,其中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8.3万家。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7.3万家,是2012年底的3倍多,其中县级以上示范社达18万多家。全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达到37万个。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总量超过300万家,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发展质量不断提升。截至2018年底,全国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1.62亿亩,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逐步走向多元化,从粮经结合,到种养结合,再到种养加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约是2012年的2.5倍,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近2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300多家农民合作社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全国以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为3.64亿亩,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了经营效益。 带动效果越发明显。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类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总值1946.2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32.4万元。农民合作社在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的基础上,平均为每个成员二次分配1400多元,全国有385.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了农民合作社。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数量达到4630万个(户)。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形成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引领作用持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加强质量安全管控,注重产销对接,促进了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推动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升。据调查,全国返乡下乡“双创”人员已达700多万人,大多领办或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其中80%以上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产业融合发展项目,50%以上运用了智慧农业、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手段。
三、短板制约依然突出
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虽取得显著成效,但依旧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实力不强等问题,面临的诸多短板和制约依然突出,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从自身发展水平看,基础设施落后、经营规模偏小、集约化水平不高、产业链条不完整、经营理念不够先进等问题依然存在。发展区域性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家庭农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部分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力不足、服务领域拓展不够。从外部环境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财税、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倾斜力度不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四、面临重要发展机遇
展望未来,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的有利条件不断积蓄。成为重要战略考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政策措施重点倾斜。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印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作用凸显。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守住“三农”战略后院,发挥好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必须大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程度高,是未来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方式和必然趋势,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承担重要使命,面临重大机遇。
第二章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领域的不同优势,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坚持不断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和加强条件建设,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合,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加快培育高质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挥其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推动作用,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经营规模、运行模式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主体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把建设的主舞台留给广大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重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公共服务、教育培训、扶持激励和监管规范,在撬动资本、激活要素等方面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坚持把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规模和数量论英雄,以质量和效益论英雄,注重提升经营者素质,在提高质量和确保效益的前提下加快发展,防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一哄而上,防止重数量轻质量。 坚持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小农户的引领、带动和服务能力。立足大国小农和小农户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农情,正确处理扶持小农户发展和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关系,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与小农户能力持续提升相协调。 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围绕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的短板和问题,统筹设计和推进相关扶持政策,又要因地施策,充分认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生产经营传统方面的差异,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各类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家庭农场。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增加,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万家,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农民合作社。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2022年,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链条进一步延伸,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到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大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育工作覆盖所有的农业县(市、区),培育体系健全完善,培育机制灵活有效,培育条件大幅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提升。(部科教司负责)
1.全国家庭农场数量:指按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要求,符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要求,纳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 2.各级示范家庭农场数量:指根据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审查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数量。 3.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覆盖率:指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比例。 4.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指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5.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 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的耕地面积。 6.覆盖小农户数量: 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参训率:指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中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理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接受培训的比例。
一、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以县(市、区)为重点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把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纳入系统,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二、加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力度
根据本地区劳动力状况、生产力水平、农业区域特色、家庭农场经营类别,依据经营管理能力、物质装备条件、适度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力度,加强示范引导,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家庭农场发展标杆和榜样。(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三、强化家庭农场指导服务扶持
积极协调在节本增效、绿色生态、改善设施、提高能力等方面探索一套符合家庭农场特点的支持政策,重点推动建立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助、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等政策。通过支持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等方式,引导家庭农场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家庭农场统计和监测。强化家庭农场示范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鼓励各地设计和推广使用家庭农场财务收支记录簿。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开展关于推介第二批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的通知联合与合作。(部政策改革司、计财司负责)
四、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
积极开展区域性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创建,根据种养品种等行业特点和不同行业、区域的需求,有序组建一批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逐步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体系。(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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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建设全国家庭农场名录数据库,不断完善数据库设施条件,逐步完善经营人员、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示范评定等基础信息,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家庭农场名录信息采集、典型监测、发展分析体系。(部政策改革司负责) 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加快建设一批土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完备的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自建或联合建设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棚库、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部政策改革司、农田建设司负责) 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产地初加工和主食加工,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创新与销地农批市场、大型商超合作模式,保障生产与销售渠道高效对接。加强现代化新技术、新理念在家庭农场生产全过程的应用,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对资信良好的发放信用贷款。(部政策改革司、计财司、乡村产业司负责) |
一、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
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报告。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二、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
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业品牌。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部合作经济司、计财司、乡村产业司、社会事业司、市场司、科教司负责)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认真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推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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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示范社和联合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烘干、初加工等设施,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部合作经济司、监管司、计财司负责) 完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指标,完善国家示范社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对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进行动态监测。(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
一、加快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发挥其统一经营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服务,发挥其服务成员、引领农民对接市场的纽带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发挥其服务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发展,发挥其服务模式成熟、服务机制灵活、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部合作经济司、乡村产业司负责)
二、推动服务组织联合融合发展
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服务主体围绕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的生产,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积极发展服务联合体、服务联盟等新型组织形式,打造一体化的服务组织体系。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壮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引导各类服务主体积极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和人才合作,鼓励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与服务主体深度合作。(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三、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作业环节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重点面向从事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小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托管服务,促进服务主体服务能力和条件提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本地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按照相关作业环节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服务补助,通过价格手段推动财政资金效用传递到服务对象,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托管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率。(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四、推动社会化服务规范发展
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管理,切实保护小农户利益。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支持地方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推动服务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服务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和托管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加强服务价格指导,坚持服务价格由市场确定原则,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各作业服务环节价格。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强合同签订指导与管理,积极发挥合同监管在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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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取一定数量基础好、工作积极性高、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能力突出的农业大县(市、区),开展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小农户积极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建设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信息数据库,下设各省服务组织信息数据端口,实现全国服务组织发展信息共享。数据系统包括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基本情况、服务面积、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基础信息模块,形成集信息采集、分析、预测等功能的数据运行管理体系。(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一是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选择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水平高、基础扎实、体系健全的农业大县(市、区),建设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示范中心,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农机作业与维修、农产品初加工、集中育秧、农资销售等生产性服务。二是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以规模适度、服务半径适宜、方便农户和农业生产为原则,围绕区域性农业生产性服务中心,建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站,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各环节“菜单式”托管服务。(部合作经济司负责) |
第六章 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素质
一、广泛开展培训
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训力度,坚持面向产业、融入产业、服务产业,着力建机制、定规范、抓考核,强化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实施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等分类培育计划,加强统筹指导各地各部门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轮训,分期分批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加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培训力度。积极探索高素质农民培育衔接学历提升教育。鼓励各地通过补贴学费等方式,支持涉农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做好农村各类高素质人才示范培训与轮训。支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充实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完善信息化教学手段,加强基地建设,支持各地重点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田间学校等。(部科教司等有关司局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加快改革农科专业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科学设计教学模式、考试评价模式,推动农业职业教育更好服务产业发展,科学布局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和高端技能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等人才培养的规格、梯次和结构。以打通和拓宽各级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空间和发展通道为重点,构建体现终身教育理念、满足农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满足“三农”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部科教司负责)
三、着力提升科学素质
加强农村科普,健全和完善县乡科学技术推广普及网络,大力推动农村科普出版物发行,增加农民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的品种和数量。积极探索利用各类新媒体传播渠道,通过动画、短视频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业生产应用技能和成功经验。加强农村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阵地建设,在农村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实验基地。加强农技推广和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农技人员在职研修,优化知识结构,增强专业技能,引导鼓励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开展农技推广服务。(部科教司负责)
专栏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教育培训工程 |
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历提升、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农业经理人培养等分类培训计划,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通过专家授课、现场教学、交流研讨等,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产业发展带头人、大学生村官等主体的指导,提升增收致富本领和示范带动能力。依托涉农职业院校,采取农学结合、弹性学制、送教下乡等形式,开展农民中高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有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部科教司、人事司、计财司负责) |
一、加强财政投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纳入财政优先支持范畴,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资金,综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部计财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规划司、科教司、农机化司、农田建设司负责)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地方搭建投融资担保平台,引导和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创新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担保产品,加大担保服务力度,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探索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推动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鼓励地方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部计财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负责)
三、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积极推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合理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各地通过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部农田建设司、种植业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局、乡村产业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支撑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推动普通高校和涉农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或专门课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地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国际交流合作。(部科教司、乡村产业司、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负责)
五、提升数字技术应用水平
按照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以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经济深度融合为主攻方向,加快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农业农村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水平,用数字化驱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进相关涉农信息数据整合和共享,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信息技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有效对接信贷、保险等提供服务。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创业。(部政策改革司、规划司、市场司、合作经济司、计财司、乡村产业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站在农业农村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建设和发展。要强化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分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及时解决各类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部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工作力量
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建立辅导员制度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要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农村经营管理干部队伍。要加强县级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绩效。(部合作经济司、政策改革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成效
将带动小农户数量和与小农户利益联结程度,作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重要依据,更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等制度。(部政策改革司、合作经济司、计财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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