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辽宁省畜牧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本专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研讨会;
(四)为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经协会授权,规范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行为和进行质量认证;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分会的设置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第七条 各分会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协会秘书处直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五个以上单位会员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例: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2.分会章程;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 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分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分会工作人员,由协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一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四章 分会管理
第十二条 分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分会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
第十三条 分会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日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分会补助。
第十五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到撤销该分会:
(一)擅自冠以“辽宁省”、“全省”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接受协会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六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补助。
笫十八条 分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因特殊需要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
第十九条 分会组织全省性的业务活动,需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随章程生效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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