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省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名誉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市、县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畜牧业(禽、猪、牛、草、羊、马、兔、蜜蜂、犬与宠物、特种动物、畜产品加工、畜牧业机械等)协会;
(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系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辽宁省畜牧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或分会以及协会设在各市、县(区)的联络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辽宁省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两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0元,另外工本费10元;
(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中企业会费按企业规模分为两种类型,大型企业年度会费1000 - 2400元,中小型企业年度会费400-1000元;
(三)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协会会员年度会费为100-1000元。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费可缴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的分会,再由分会或联络处统一上缴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或分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
第十九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辽宁省畜牧业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辽宁省畜牧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清退会者。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随章程生效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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