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辽宁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LIAONI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LNAAA。
笫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笫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笫五条 本协会住所:辽阳市太子河区南驻路12号。
笫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畜牧业的改革、发展;
(二)本协会根据畜牧业中禽、猪、草、肉牛、奶牛、羊、马、兔、蜜蜂、犬与宠物、特种养殖、畜产品加工、畜牧业机械、生物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发展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六)制定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七)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八)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饲草、牧草种籽、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九)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十)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二)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办的事项;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境外人士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辽宁省畜牧业协会批准后成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五)凡自愿加入协会者,可随时申请,不受时间限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笫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笫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及其管理详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辽宁省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 (六)、 (七)、 (八)、 (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理事会召开会议前15日,常务理事会召开前7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将会议的会序、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和决议草案等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畜牧养殖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刑事处罚的或已解除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挂靠辽宁省畜牧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畜牧科学研究院院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需要设立分会,分会的管理详见“辽宁省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笫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专职工作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按属地化和市场化原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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