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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4 月 1 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条例》共 34 条,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在建设规范方面,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部门及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划、标准建设,除特定部门、单位或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必需外,其他主体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同时,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易侵犯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在涉密单位周边安装,需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条例》还明确了各方责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要履行运行安全职责,合规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做好传输安全管理;相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要对信息保密。同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规定保存期满且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删除,规范信息查阅调取权限和程序,公开传播时要严格保护相关信息。

 

      此外,《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对违法安装设备、非法传播信息等行为,将没收设备、删除信息并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也将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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