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且为单数,最多不得超过201人。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向理事发出会议通知。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书面委托一名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本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理事单位应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
第九条 理事单位代表发生变动,应书面向秘书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本会建立理事会名单,理事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存入登记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7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