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重大事项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三)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六)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开展涉外和涉及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培训、接受捐赠等活动;
(八)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十一)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会有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五条 本会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10日前,经审批程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重大事项结束后将重大事项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17年7月19日第四 届 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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