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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 协会制度 -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薪酬

      本制度经2017719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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