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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业协会换届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管理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产生。

(注: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满应按期组织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一般应于届满前至少6个月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提名,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本会党组织党建联络员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相关事项,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梳理会员名册,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三)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经民主协商、充分酝酿,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五)起草选举办法、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拟定换届程序。

(六)换届有关材料,经理事会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

(七)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及有关换届事宜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告。负责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八)其他需要议定的重要事项。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七条  本会应在换届选举前至少1个月将换届工作方案和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候选人由监事担任,计票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提请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选举前,由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核实人数,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应重新投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十一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签字确认,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票当场封存,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十二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  本会负责人、理事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应在30日内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办理变更、负责人备案、章程核准等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及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执行。新调整或增补的负责人应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  换届期间有关材料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换届后,新一届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名单报登记管理机关存入社会团体登记档案。

二十一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人财务审计

    二十二  本制度经2017719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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