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将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避免引起负面舆情。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公共媒体的信息动态,对涉及本会的负面报道,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对会员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本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本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代表)名册、理事(常务理事)名册、负责人名单、监事名单;
(四)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五)出国(境)考察情况;
(六)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拟任负责人候选公示;
(八)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
(九)业内重大事件;
(十)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六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法人登记证书等机构信息;
(四)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六)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七)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八)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授权委托事项情况;
(九)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十)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一)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以上信息内容需同时向会员公布。
第七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公示载体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载体,是公开官方网站或其他平台。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八条 信息公开后如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公开,须报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示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发布违法违规、损害本会利益信息,监事(会)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据章程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公共媒体的信息动态,对涉及本会的负面报道,应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对会员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人员对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19日第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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