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物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第四条 办公室设资产管理员,负责实物资产的购置、维护、日常管理、调拨、报废处理等实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物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一般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
(七)机械设备;
(八)其他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一般分为:【可选项】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事前进行预算报批,5元以上资产购置需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第七条 取得实物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实物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制度分别确定。
第八条 本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
第九条 本会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5年
(一)交通运输工具为10年;
(二)一般办公设备为5年;
(三)卷柜办公桌等家俱为5年。
第十条 实物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低值易耗品自领用月份开始摊销。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会的实物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实物资产盘盈,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填制《实物资产增加内部签报单》,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记账。实物资产盘亏,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填制《实物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17年7月19日第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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