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存在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部应做好资金的管理,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排资金流,严格执行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审批流程
第四条 本会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第五条 本会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出纳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本会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粘贴全部票及合同;
(二)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协会秘书长签字;
(四)协会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本会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
(三)本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四)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的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五)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六)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内容如下:
(一)本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二)本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三)本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四)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六)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8年7月20日第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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