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负责人管理,提升履职能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最多不得超过40人且为单数。
第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党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人员在本会兼职(任职)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八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方式产生。聘任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事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负责人职务的,应当予以届中调整,应在1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辞职申请,按本会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负责人单位代表发生变动的,可由其所在单位选派本单位其他代表作为拟任候选人,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授权书,按本会规定履行程序后任职。
第十三条 本会通过换届或届中调整产生负责人后,应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月日第四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