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监督是运用单一或系统的财务指标对本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的观察、判断、建议和督促。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可选项】对本会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会应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经由理事会、秘书处及全体人员共同实施,主要包括:
(一)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经营成果;
(二) 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 经费收支安全;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领导本会内部监管的日常运行,对本会财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各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外部监督方面,年度终了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换届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离任审计或换届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坚持财务账目公开原则,定期公示财务信息,主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17年7月20日第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