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2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及其分配名额等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3;(适用于差额选举)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适用于等额选举)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17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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