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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

会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辽宁省畜牧业协会履行各项职能、开展业务活动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范围

1.免收范围。一是单位会员免收会费;二是应协会发展需要,经协会邀请、所在主管部门批准的代表省直事业单位的专家兼协会职务的,免收会费。

2.收取范围。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收取会费。

二、会费标准

理事单位会费1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三、会费管理

(一)会费缴纳按届次收取。当选理事及副会长单位需一次性交纳本届会费,如因特殊情况届中有理事或者副会长退会,会费按年度退还。

(二)届中新补选理事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交齐会费。

(三)会费由协会财务人员经手办理,其收取的会费汇入协会账户并出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会费实行严格管理,履行财经制度,全部用于协会开展业务活动。

(五)辽宁省畜牧业协会会费缴纳账号为2100 1706 0080 5251 6840,开户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辽阳分行营业部。

四、其它

(一)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本办法与收费标准经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积极配合辽宁省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主动接受监事会、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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