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联合17家省(中)直单位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决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报销难、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等问题。日前,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相关改革将如何赋予我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等问题进行解读。
答: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17家省(中)直有关部门印发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七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答:《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一是关于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二是关于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三是关于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同时,《实施意见》要求,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问:《实施意见》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有哪些新规定?答: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的特点,《实施意见》实现了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的全部下放: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问:《实施意见》在扩大经费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答:2020年以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对省自然科学基金中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从实施情况看,包干制试点效果很好,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给予高度评价。《实施意见》从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了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一是项目层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在“兴辽英才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二是机构层面,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领域,科研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答:《实施意见》对科研经费拨付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二是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三是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问:《实施意见》在结余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答: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实施意见》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既要避免突击花钱,也要避免结余过多。要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答:为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出了含金量更高、激励力度更大的措施。一是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间接费用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答:一是优选试点单位。优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二是赋予试点单位自主权。试点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答:《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劳务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放劳务费时,要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发放对象上,劳务费发放对象是项目聘用人员,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二是在发放标准上,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在开支范围上,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问:《实施意见》关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发挥绩效工资分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实施意见》完善了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即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问: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答: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施意见》提出各单位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同时,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答:《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着力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一是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实施意见》提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多种形式为科研项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实施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断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在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确需负担的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三是推进无纸化报销,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实施意见》提出选择有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试点,逐步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问:《实施意见》在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方面有何举措?答: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是国际通行惯例,科研人员需要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材料。为把科研人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此次《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科研经费的结题验收环节,采取三个方面措施,切实为科研单位和人员“减负”。一是强调同步实施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二是完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三是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试点,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答:《实施意见》从政策和落实两个方面,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进行了优化。一是从政策上,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特殊的管理政策,强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二是从落实上,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明确省财政厅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问:《实施意见》对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答:《实施意见》强调了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要求。一是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二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鼓励省市联合参与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问:在开展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答: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需要努力造就一批全国领先、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顶尖科技人才。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优选省属科研机构,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围绕我省优势产业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由科研机构遴选领衔科学家,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问:《实施意见》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有哪些要求?答: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二是要求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经费使用的更大自主权。三是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四是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答:为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实施意见》从两个层面对强化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提出要求:一是项目管理部门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要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二是项目承担单位层面,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问:在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答:为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实施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责任、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二是在监督检查责任和结果运用方面,要求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三是提出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实行免予问责。问: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实施意见》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答: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落实要求: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各市也要参照《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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