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一)企业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三)评审审议。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企业,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的企业优先递补,并在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中予以注明。按照等额递补原则,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三)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需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格式及填表说明详见系统)。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五、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20—2021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六、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要说明三年内(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七、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20—2021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八、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九、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20—2021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动产业脱贫情况(对带动脱贫地区特别是深度脱贫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所在地、产业规模、带动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十一、其他要求。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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