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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 8月1日后 执业兽医备案可在线申请
8月1日后 执业兽医备案可在线申请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得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5月1日正式施行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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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执业兽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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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申请执业兽医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执业兽医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

4.身份证明;

5.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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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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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备案人员可在8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备案,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在线申请系统未开通前,仍按原方式线下办理。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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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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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条件、程序和要求。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域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执业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畅通执业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

4.中国兽医网定期公开执业兽医备案情况,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5.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附件:执业兽医备案表

 

 

1. 此表由申请人填报完成后自动生成。

2. 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号、资格等级必须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致。

3. 资格等级分为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4. 执业范围分为动物诊疗和水生动物诊疗。

5. 执业机构应填写单位全称。

6. 执业机构类别分为动物饲养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其他。

7. 执业机构注册地址应与动物诊疗许可证上的地址一致。

8. 提交本表时,应同时上传下列材料:

(1)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检测证明;

(3)身份证明;

(4)执业机构聘用证明。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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