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办产﹝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两年一监测、两年一认定”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组织县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初筛和推荐,经省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逐级把关,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联农带农、示范引领。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

拟认定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00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之前监测未使用的递补名额,可在本次申报中使用。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其中,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和认定条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行文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2021年6月3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1份报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属于脱贫地区的企业、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注明)。

(二)证明已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和报省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三)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jc.ncpjg.org.cn/gl)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要通过信息系统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等额申报,不得超报。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认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认定、廉洁认定。

(二)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三)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附件:

1.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附件1 

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分配名额数量(个)

1

北京市

3

2

天津市

1

3

河北省

21

4

山西省

7

5

内蒙古自治区

13

6

辽宁省

12

7

吉林省

9

8

黑龙江省

17

9

上海市

2

10

江苏省

22

11

浙江省

12

12

安徽省

21

13

福建省

14

14

江西省

17

15

山东省

23

16

河南省

23

17

湖北省

20

18

湖南省

20

19

广东省

20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1

21

海南省

2

22

重庆市

10

23

四川省

21

24

贵州省

15

25

云南省

19

26

西藏自治区

4

27

陕西省

11

28

甘肃省

10

29

青海省

4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合计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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