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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协会公告 - 辽宁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辽宁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要求,2016年,计划扶持一批具有相应资质、符合一定规模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牧专业农民合作社,使其通过标准化改扩建等措施向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畜牧业抗灾害能力、畜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为切实做好我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 
  ()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饲养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已经在当地畜牧部门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或录入到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中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规模要求 
  生猪:在立项审查时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拥有3400平方米(3400平方米,下同)以上,以砖、石或新型保温节能材料建设的全封闭猪舍及其配套设施,具备年出栏生猪5000头至5万头的饲养能力。 
  蛋鸡:立项审查时存栏蛋鸡1万只至10万只;或拥有蛋鸡舍2000平方米以上(采用三层笼饲养的),以砖、石或新型保温节能材料建设的全封闭蛋鸡舍及其配套设施,具备存栏蛋鸡1万只至10万只的能力。 
  肉鸡:立项审查时存栏肉鸡在5万只以上。或采用四层笼饲养的,鸡舍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采用三层笼饲养的,鸡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采用单层平养的,鸡舍面积在4800平方米以上;以砖、石或新型保温节能材料建设的全封闭肉鸡舍及其配套设施,具备年出栏肉鸡5万只至100万只的能力。 
  肉牛:立项审查时存栏育肥牛在100头以上;或拥有1000平方米以上,以砖、石或新型保温节能材料建设的全封闭或半封闭肉牛舍及其配套设施,具备年出栏肉牛100头至2000头的饲养能力。 
  肉羊:立项审查时存栏肉羊300只以上;或拥有1000平方米以上,以砖、石或新型保温节能材料建设的全封闭或半封闭肉羊舍及其配套设施,具备年出栏肉羊300只至3000只的饲养能力。 
  ()改扩建计划 
  项目申报单位在当年有50万元以上的符合项目扶持要求的投资计划,并确保201611月末前完成改扩建任务。 
  ()下列情况不得申报项目 
  1.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 
  2.获得过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标准化养殖项目。 
  3.2014年以来已获得省以上财政其它相关资金扶持的。 
  二、扶持办法 
  各地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经省专家组验收合格的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养殖场、合作社,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按照国家项目实施有关要求,补助资金要优先安排改扩建,主要用于改扩建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购置生产设备,以及用于购置或建设粪污治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设备或设施。 
  三、工作程序 
  ()计划指标 
  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补助资金1700万元,计划扶持各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34个。省畜牧局根据各地已申报入库的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数量、近年来该项目完成情况,确定2016年各地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计划指标。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局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每个畜禽品种的畜禽养殖场、合作社数量,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向肉牛、肉羊倾斜。 
  ()市县申报 
  按照省畜牧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等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实地考察饲养规模、畜禽舍建设、饲养设施等情况,留存申报项目时的有关照片备查,对入库项目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技术考核表评分,并结合2016年全省脱贫攻坚任务等统筹考虑,按得分和轻重缓急排序。省畜牧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各市提供的排序,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规模进行复核后,再进行现场考核,按照省畜牧局下达的计划指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名单,并留存项目改造前有关照片。省专家组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推荐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将取消该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依照排序情况依次进行考核,直至达到计划指标数为止。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各市、县有关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项目承担单位,聘请丙级以上(含丙级)资格的畜牧工程设计单位或农业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具体名录可与工程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管理部门联系)编制《辽宁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建设方案(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省、市、县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对此前年度的建设项目不能作为本年项目建设内容,坚决防止以旧充新;在全部项目申报书通过审核后,对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资估算、补助额度及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 
  ()下达立项扶持计划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应于2016831日前,联合行文将推荐意见、辖区内所有项目的申报书分别报送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在履行扶持企业项目资金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扶持计划。 
  ()市、省有关部门分别组织专家验收 
      11月末前,由县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现场核查后向市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各承担项目县(市、区)提出的申请后向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各市畜牧、财政部门联合开展现场验收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达到建设方案要求。验收合格的标准是全部达到实施方案要求,或者完成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中的大部分内容并能够确定符合项目扶持要求方面的实际投入已经大于或等于50万元。对经省、市联合验收合格的,省、市参加验收的全体专家签字后,市畜牧局、财政局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省、市联合验收工作结束后,省畜牧局组织召开验收工作会议,认定验收结果,省验收专家在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意见。对最终认定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畜牧兽医在线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畜牧局下发验收合格通知。 
  ()兑现补助资金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县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验收合格通知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未完成的项目,省将收回补助资金。 
  四、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级畜牧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指标、组织实施、检查督导、技术服务等工作,在立项前做好立项复核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指导,在项目完成后对改扩建内容进行验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省牧经站负责审核申报标准化养殖项目的合作社是否已经录入到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并出具证明材料。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部门具体负责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申报单位资质、规模,如实记录项目实施前的状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指导、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计划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畜牧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情况,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施工时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项目建设需要变更且比例不超过10%的,可逐级请示县、市、省畜牧部门,经省级畜牧部门批复后执行。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省、市、县三级畜牧部门都要完整保存项目申报书、验收报告,如在建设期内项目发生变更应保存变更请示、批复,项目建设前后能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的相关照片,每个项目单独装盒。 
  ()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养殖场、合作社,将不予立项扶持;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暂停该项目所在县2年项目申报资格。 
  五、其它事宜 
  对以前年度因特殊原因未完成项目,且预期在201611月底前能够完成建设任务的,可与2016年项目同步验收;对因企业已经拆迁或征占地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要取消原建设单位建设资格,按2016年项目建设要求重新安排。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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